Tuesday, September 20, 2011

轉工

朋友說我又轉工了, 怎麼我那麼愛轉工, 而且每次總要令前僱主留下深刻印象?

其實我也不是很喜歡不斷轉工的, 如果可以的話, 我也希望自己一帆風順, 坐著直通車升官進爵...一步到位, 多好啊! 可是我這個人總愛挑戰自己之餘又不小心地挑動了高層(其實有些我沒有去挑釁可又不知為什麼給人挑機...我的額上明明沒有刻上包拯的月亮, 更加沒有"不滿"/"反對/"理想"/"救國"...等等字詞, 那肯定是因為我樣子不帥的關係), 於是人家就衝著我來問候和關心一番...

而最近一次, 就正正只是因為自己的背景檔案不良好, 受聘於人家不like的下屬, 於是乎被人家用了整整一年時間的觀察才終於肯接受我(或妥協我的存在), 可惜太遲了...我又轉工了...

事實上, 主管一開始assume 你是無能, 然後你用方法去證明你的有能, 本身就是一種Type I Error: 那就即時在某些大國中的法律, 首先已設定你有罪, 然後你要找證供證明自己無罪這樣,  難度真的十分高!

可幸香港法律是用Type II Error: 即是一開始假設你是清白, 而檢察官/警方是要搜集足夠人證物證以說服陪審團及法官被告是罪, 那樣便是控方的責任去使人信服被告有罪, 而非被告無澄澄要找方法洗脫罪名

而最後, 陪審團及法官是要在以下三種情況去作出verdict (裁決):
1.) No guess;
2.) Inference made should be compelling, reasonable and irresistable;
3.) Verdict have to be unanimous or by majority, i.e. 6-1, 5-2 (or 8-1, 7-2).

公司的高層如果能夠善用Type II Error 在管理人才, 那公司便能上下一心, 其利斷金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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